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燃气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燃气工程设计审查资格的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