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于有关控告、检举代表的来信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予以澄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