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