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违法设置取排水口,或者修建涉航建筑物断航施工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第三人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