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修建码头、船坞、船台、滑道等临航道建筑物,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港口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使用港口岸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