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临航道修建引水、排水设施的,取排水口不得延伸至主航道内。

内河引水、排水不得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或者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

取排水口确需延伸至主航道内,或者内河引水、排水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承担相应改变航道等补救措施所需的费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