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养护第二十条已修改航道养护包括航道观测、水深监测,航道设施的设置、维护,航道疏浚、炸礁、清障等。因新建、改建航道而砌筑的航道护岸由航道管理机构或者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