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养护第十九条已修改航道管理机构、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障航道安全畅通。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收费航道的养护由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计划报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