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加强对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推进素质教育以及均衡发展等情况的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