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省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设区的市的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对县级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