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