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执法部门有违法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向执法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执法部门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