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八条已废止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当事人难以查明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应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能查明当事人或者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拍卖、变卖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