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