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监督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