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处置。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