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公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收集、清扫、运输生活垃圾,应当坚持便民原则,做到及时清运。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沼气开发、堆肥、焚烧发电等资源化处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