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修和质量投诉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保修期限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由业主和施工承包商在保修合同或保修证书中约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