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质量事故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向业主、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