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的作业用水,应当优先采用河水、湖水、雨水及再生水等。如确需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沿街规定地点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并安装计量水表。使用部门应按规定期限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