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