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的新建多层住宅,应当采用城市公共管道直接供水,不得采用屋顶水箱供水,并应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实行分户设表计量。现有住宅的供水方式要逐步加以改造,达到取消屋顶水箱,实行分户设表计量。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