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意见,经同意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