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洗涤污物、投饵养殖水产、垂钓、游泳;禁止排放(弃)污水、垃圾、粪便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建设任何污染水源的设施;禁止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取水设施的行为。在饮用水取水源头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内禁止设置码头、采沙作业。在饮用水水库堤坝脚外侧100米内禁止采沙、取土作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