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与城市供水、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共享。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