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五章 投诉处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台湾同胞投资者进行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向投诉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