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较为集中的市(地),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