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投资的范围、方式第十二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经营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租金、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往境外。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同胞或者境外员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所得,可以依法携带出境或者汇往境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