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管理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