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