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