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