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