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