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