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