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国家机关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确定受理机关。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国家机关受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