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