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事业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对失业的少数民族公民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民族地区职业学校和实训基地对少数民族未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