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济发展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发展旅游、文化、休闲、养生、健康等特色产业,改善民族村生态环境和人居条件,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民居,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公民职业技能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