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第十二条有效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民族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