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人事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不得以生活习俗等方面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招录工作人员时,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用于招录本地区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