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矿产开采和矿山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粉尘排放和扬尘污染。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开采和矿山作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现相关企业未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粉尘排放和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