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及时纠正;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