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查,或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