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依法公开拍卖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全部上交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