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依法公开拍卖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全部上交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