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未依法办理使用土地审批手续或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效,并予以注销,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占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