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立案与查处第二十六条有效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将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