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立案与查处第二十一条有效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经调查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依法处理的,应予以立案,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推诿不办。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