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不受其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