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不受其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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